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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