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孙**等与袁**、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孙**与被告袁**、杨**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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