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孙**与被告袁**、杨**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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