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沂南县**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与被告沂**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进行工伤鉴定的申请,故该案应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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