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与被告沂**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进行工伤鉴定的申请,故该案应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王**、王**与杜**、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丁友占与丁友占、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双河集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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