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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