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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