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赵**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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