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使用的渔船一艘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王**使用的渔船一艘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