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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诉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郑**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国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2006年6月4日,原告回老家与被告因承包地发生纠纷,被告用拳头将原告右眼致伤。2006年原告向贵**法庭起诉,经法庭调解,被告赔偿医疗费1200元后,原告就撤诉。但近年来,原告右眼视力严重衰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原告郑**举证如下:

1、证人刘**、孙**证言复印件各一份。内容均为:2006年6月4日看见郭*全打郑海平,2006年6月4日。

2、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郑**右眼外伤。日期2013年4月3日。公章模糊不清,医师签名不清。

被告辩称

被告郭*全辩称,2006年麦收后,原、被告因承包土地问题发生争吵属实,但被告没有打原告。2007年春原告在城关法庭起诉,后又撤诉。六年多来,原告从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现在原告以视力下降为由请求残疾赔偿和精神赔偿是讹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举证如下:

1、撤诉申请复印件,证明2006年原告起诉过被告,后撤诉。

2、证人郭**、李**、郭*付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因承包地纠纷在2006年6月4日确实争吵过,但被告没有打原告而且原告的视力之前就不好。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的证明均为复印件,要求原告出示原件,原告无法提供原件且说明不了证据来源,也无法让证人到庭作证。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原告证据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原告撤诉申请原告无异议,但认为证人郭**、李**所述不实,而郭金付所述是事实,因三位证人所述内容基本一样,原告又无相反证据,因此本院对被告举证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4日,原告郑**因承包地与被告郭**发生争吵,2006年原告向本院城关法庭起诉,后又撤诉。2013年4月原告郑**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郑**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又无法提供被告郭**侵害其人身造成损害的证据,更没有提供伤残鉴定。2007年3月原告撤诉后到2013年4月从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解理由成立,本院应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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