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李某某与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诉王**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诉尹**、郭**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肖**诉周**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夏**与孙**、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刘**、贺**与贺*自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与许*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尹**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母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巩东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