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母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1月17日以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母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母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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