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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