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周改正、新野县电业局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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