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周**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周**与母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奥运与被告乔**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季**、南阳**有限公司与南阳**管理局、南阳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黄甫家云、普康药业、及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刘**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