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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