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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