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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赵**与被告梁**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梁**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梁**的经常居住地属湖北省襄**道办事处洪山头社区,该案应由襄阳**民法院管辖,新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梁**住所地虽在河南省新野县溧河铺镇庄营村,但自2009年起被告梁**因经商居住于湖北省襄**道办事处洪山头社区,该社区属其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为此案曾在襄阳**法院提起诉讼,于2014年7月17日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故新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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