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诉巩东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巩*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王**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王**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依法申请减免缓手续,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