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巩*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王**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王**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依法申请减免缓手续,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李某某与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贺**与贺*自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崔**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与许*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尹**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母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奥运与被告乔**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