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甲与被告乔*乙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甲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刘**、贺**与贺*自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管**与许*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尹**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母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巩东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周改正、新野县电业局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周显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