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孙**、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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