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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