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墨改名因与被申请人孙**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再审申请人墨改名邮寄送达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墨改名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