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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改名与孙**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墨改名因与被申请人孙**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再审申请人墨改名邮寄送达传票,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墨改名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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