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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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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