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邹**与李*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邹**因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邹**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责任承担问题事实不清,且李**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真实性无法确定,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根据铜钟派出所受案登记表、铜钟派出所对李*和邹**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双方责任,并无不当。吴**、邹**提供的《关于对正阳县法医院无证执业的处理结果》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能证明李*所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非正阳县公安局法医医院所出具,故吴**、邹**称医疗费票据真实性无法确定的申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