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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的法定代理人孙**、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店镇万庄小学法定代表人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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