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蔡**状元学校与杨**、吴*、梁**、上蔡人寿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上蔡**状元学校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蔡**状元学校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蔡**状元学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由上蔡**状元学校负担47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刘**与蒋**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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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贺**、宋**、赵**健康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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