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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状元学校诉杨小*、吴*、梁**、中国人**限公司上蔡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蔡**状元学校与杨**、吴*、梁**、上蔡人寿保险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上蔡**状元学校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蔡**状元学校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蔡**状元学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由上蔡**状元学校负担47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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