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黄东星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韩**的伤残结果与被上诉人黄东星的致害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