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与喻**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喻**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对被告喻**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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