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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黄**与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黄**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黄**及被告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2013年2月14日,被告孙**与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打。事后孙**返回自己家中拿一把水果刀到孙**家中实施报复,将孙**、黄**砍成轻微伤,原告为此花16000余元医疗费。先经原告孙**姐夫及孙**姐夫私下调解,后由村支书及派出所干警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相互给对方赔礼道歉。二、孙**赔偿孙**、黄**各项医疗费用8000元。三、孙**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四、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2013年2月27日被告孙**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用,剩余的6000元,拒不支付。为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兑现尚欠赔偿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承认原告孙**、黄**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自己现在没钱,什么时间有钱什么时间给,调解过程中一直不能承诺具体的给付时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孙**承认原告孙**、黄**主张的按协议未兑现赔偿款6000元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因琐事发生打架后,经双方亲属私下调解后,又在村支书及派出所干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协议履行向原告赔付6000元的义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连付、黄**履行协议赔偿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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