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无法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应诉手续,经本院告知,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目前的居住地,也不愿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即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目前的居住地,也不愿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文书,属被告不明确,致使本案的审理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