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有线电视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需鉴定伤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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