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南阳市宛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有线电视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需鉴定伤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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