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康**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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