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方*和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方*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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