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魏**与赵**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梁**、魏**与被申请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梁**、魏**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申请人在现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动手打人的一伙人与申请人之间是否有关系的前提下,直接改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魏**丈夫梁**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的陈述可以反映出,事发当时魏**、梁**在事发现场,而且魏**与赵**有过争执的事实。在双方发生争执后,赵**在魏**、梁**的店门口被数名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属实,事发时的现场目击者即报案人赵**,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赵**被打倒在天龙鞋城门前地上……我当时解劝,魏**用手指着我说:今天不找你,你不管这个事”。“魏**开始用手推了赵**的身上,接着先来的这帮人就都冲上来围着赵**拳打脚踢殴打”。原审法院通过上述事实认定将赵**打伤的几名不明身份的人系受魏**、梁**所指使,魏**、梁**与打伤赵**的肇事者构成共同侵权并无不当。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梁**、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梁**、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