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许家国诉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庭外调解,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进行庭外调解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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