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中商**责任公司吴家山店、武汉中商**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蒋**、武汉宝**责任公司,原审原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3)鄂**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0月1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汉中商**责任公司吴家山店的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武汉中商**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杨*,被上诉人蒋**,被上诉人武汉宝**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原审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鄂**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中商**责任公司吴家山店、武汉中商**责任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78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