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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芳诉辉瑞**公司、湖**学会、中国**有限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等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为与被上诉**限公司、湖**学会、中国**有限公司、湖北省**)有限公司、武汉市欣**有限公司、武汉市**理有限公司、周**、中华联合**司江汉支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刘**、宋**,被上诉人辉瑞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中国旅行总社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海外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欣**客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华昌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孙**,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湖**学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有待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7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退还预交人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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