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汪**与被告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汪**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黎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黎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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