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叶**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于2015年01月27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已履行了3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延期执行的意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赔偿款46704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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