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秦**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0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秦**赔偿王**各项损失2685.6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的义务。因秦**未主动履行义务,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已履行了全部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自愿放弃,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秦**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速初字第00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