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初字第00197号**立社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立社与被执行人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王**与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叶**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陈*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尚**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郧西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姚*与黄**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