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张*与吴海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竹山**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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