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郧西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初字第00975号杨**与郧西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徐**于2015年4月26日自愿为被执行人郧西县**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郧西县**有限公司在1个月内将案件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郧西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现因被执行人郧西县**有限公司未在2015年5月2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徐**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支付赔偿款125435.2元及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74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1782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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