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曾**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张*与吴海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竹山**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何*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广桥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曾**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