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原告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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