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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金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谷*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桑植县人民法院(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5日,桑植县人民法院给上诉人谷*送达了张家**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在交纳上诉费期间内,上诉人谷*未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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