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以其伤情无法确定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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