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诉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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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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