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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