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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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