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周**、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周**、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其对被告周**、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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