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