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银行存款人民币5663.54元(迟*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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