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袁大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胜利因与被上诉人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4)大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胜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胜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曾胜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曾胜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